审批问题
被处罚者:锦江区衡涞动物医院(经营者:赵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4MA6A5DF216
负责人:赵进 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汇源北路332号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辐射许可证便擅自使用射线装置。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JJ031201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JJ031302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JJ006号)和《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4〕JJ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按《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中的提示到指定的银行完成缴款。若你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可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