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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无疫区管理——“25问”

时间:2025-06-14   访问量:1007
一、非洲猪瘟疫情防控


1、非洲猪瘟潜伏期是多长?


答: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潜伏期有所差异,一般为5至19天,最长可达21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潜伏期定为15天。




2、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采取分区防控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




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分区是如何划分的?


答:全国将划分为5个大区开展分区防控工作。具体如下:

(一)北部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东部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等6省(直辖市)。

(三)中南区。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6省(自治区)。

(四)西南区。包括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

(五)西北区。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5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的调运原则是什么?


答:规范生猪调运,除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原则上其他生猪不向大区外调运,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分步完善实施生猪跨区、跨省“点对点”调运政策,必要时可允许检疫合格的生猪在大区间“点对点”调运。




5、运输途中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的,生猪和运载工具应如何处置?


答:运输途中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的,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6、运输途中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的,如何划定疫点?


答: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7、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受威胁区内生猪是否可以调出?


答: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二、无疫区管理


8、什么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答: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9、什么是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答: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饲养场及其辅助生产场所构成的,并经验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区域。






10、口蹄疫易感动物包括哪些?


答:口蹄疫偶蹄动物易感,主要包括猪、牛、羊、骆驼、鹿。




11、引进用于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要求有哪些?


答: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详细掌握所有引进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去向和结果,并建立相关档案。




12、引进用于屠宰的易感动物屠宰时限?


答:引入后24小时内在就近的指定屠宰场完成屠宰。








三、相关处罚


13、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5、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答:

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17、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8、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9、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无害化处理场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2、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23、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4、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5、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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