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问题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附件3第32项 动物诊疗许可,下放至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01办理条件
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02申请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5.设施设备清单; 6.管理制度文本; 7.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03办理流程;;
(一)业务申请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条例中规定的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申请。
(二)业务受理1.申请事项符合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业务审核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业务办结及反馈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ps:受理必填项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申请类别、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诊疗场所面积、执业兽医师姓名、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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