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答: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均需备案。
答: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并通过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答:生猪运输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应保存半年以上。 答:备案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备案到期前30日内申请复核,逾期申请需重新申请备案。 答:需要。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答:车辆及运输工具消毒推荐使用酚类、戊二醛类、季铵盐类、复方含碘类(碘、磷酸、硫酸复合物)消毒剂。 答:承运人承运生猪应建立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 答:运输车辆未取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未经清洗消毒、生猪未经检疫或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未佩戴耳标或耳标不齐全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承运生猪。 2、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承运人不得贩运疑似染疫生猪。发现疑似染疫 生猪的,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 3、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 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装载前、卸载后要对车辆严格清洗、消毒。 4、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猪。 答:运输过程中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的,承运人运输途中应主动接受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过省境。 答: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立即取消备案。 答: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定期对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出阳性的,暂停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备案。 答: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在引种和补栏时不购买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牲畜耳标、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未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种猪和仔猪。 答: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违规调运生猪的,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答: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答: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下,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其中,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向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更换检疫证明。对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答:不需要。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将此项审批项目取消了。 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调运生猪,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答:没有要求,部标一体机。符合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标准,能够正常接入“牧运通”系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