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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被处罚!

时间:2025-07-15   访问量:1001
案情简介:2025年1月8日枣庄市市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枣庄市中区某宠物门诊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对其门前放置的电动三轮车检查时发现车内有穿心莲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柴胡注射液、地克珠利溶液等动物诊疗兽药及注射器一包,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参照《枣庄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畜牧兽医部分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诊疗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283.00元,并处罚款3000.00元,合计3283.00元。随着宠物饲养量逐渐增多,宠物诊疗机构也不断增加,行业主管部门应注重对整个宠物诊疗行业的管理,把动物诊疗机构相关条件是否符合、必备的设施设备是否完善、使用处方病志是否规范、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作为监管重点,为宠物诊疗行业创造一个良性循环的大环境。

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法律责任


随着宠物饲养量逐渐增多,宠物诊疗机构也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满足宠物饲养者对宠物医疗、保障等方面要求的同时,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开始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应注重对整个宠物诊疗行业的管理,把动物诊疗机构相关条件是否符合、必备的设施设备是否完善、使用处方病志是否规范、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作为监管重点,为宠物诊疗行业创造一个良性循环的大环境。

专家点评


鉴于目前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诊疗活动管理,对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对于仍处在快速发展的宠物医疗行业而言,监管不能缺位。厘清监管责任,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有利于引导宠物医疗良性发展;同时,规范宠物医疗、更好地呵护宠物健康,不仅折射出行业的发展进步,而且凸显了可贵的人文关怀。这也正是该案卷获评2024年度全省农业农村领域优秀案卷的原因所在。
转自:动检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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