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问题

审批问题

当前位置:首页>服务动态>审批问题
全部 21 办事指南 5 审批问题 8 政策法规 8

北京发布宠物医院五项要求

时间:2024-08-07   访问量:1016
5月30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制定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结合现实需求,本次实施办法草案不断完善保障和治理机制,补齐动物防疫工作短板。

随着宠物市场越来越庞大,市场上涌现出不少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寄养等场所。针对这些新兴场所,实施办法草案也有针对性的措施,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和诊疗废弃物处置。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

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防疫措施,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消毒卫生、隔离、病死动物和动物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2、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采取物理隔离、分区管理。

3、动物诊疗机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兽医实施诊疗,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备案信息,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活动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4、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暂存设施、设备。

5、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或者将诊疗废弃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上一篇:受资本青睐,近5年新增7000家宠物医院

下一篇:没有了!

南充分站
【代办城市列表】
动物诊疗许可证代办分站: 四川 成都 自贡 攀枝花 泸州 德阳 绵阳 广元 遂宁 内江 乐山 南充 眉山 宜宾 广安 达州 雅安 巴中 资阳 阿坝 甘孜 凉山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